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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法院中心广场公审“砸车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7-10-31 08:47:14


 

旁听群众达到上千人

庭审现场

被告人李某接受审判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进行辩护

出生于1988年的李某,年仅29岁,却贪图不劳而获,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先后用石头砸烂五辆汽车玻璃,盗窃他人车内财物。1024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县城中心广场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犯罪案件,并对被告人李某当庭宣判。

因为事先发布过开庭预告,知道法院要在中心广场公开审理一起“砸车盗窃”案,附近群众纷纷赶了过来。

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12月至201610月,被告人李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于凌晨时分砸破朱某、刘某、黄某、胡某等5名被害人的汽车后窗玻璃,盗走五名被害人车内现金共计15450元,以及LV手包、红酒、保险单等物品。20177月,李某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月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

庭审中,在法官和公诉人的讯问下,被告人李某详细交代了其犯罪动机、作案手法以及到案经过。李某声称,其每次作案都选择在凌晨时分,看到有车辆停在路边,便掏出打火机透过车窗观察车内,发现车内有财物,就在路边寻找石头砸破车窗盗取财物。其之前并无违法犯罪前科,也未事先预谋,每次犯罪都是临时起意,随机寻找车辆。所盗财物除了现金与香烟外皆被其丢弃。同时,被告人李某又交代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经过。原来,李某得过结核病,无法顺利找到工作,且家庭关系也不和睦,因此对社会、对自身产生了负面情绪,觉得“活着没意思”;加上不懂法,妄图不劳而获,这才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休庭合议阶段,审判长、淅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建春结合本案案情,对旁听的上千名群众展开安全教育,讲解了盗窃犯罪的各项情形,并提醒广大群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夜间停车时尽量将车停放在小区内,或者有监控的地方,切勿随便停放在路边;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特别是不能放在车内明面上,免得引起不法分子觊觎;遇到砸车窗盗窃的情况,要及时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我错了。通过法庭对我的审理和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以及给办案人带来的困扰。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让我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最后陈述阶段,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深的忏悔。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坦白其罪行,法庭经过合议,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退赔朱某等五名被害人的现金15450元、LV手包、红酒等被盗财物。

判决结果公布后,旁听群众纷纷点头支持,交口称赞。一位退休干部魏某向法官递交了一份书面“进言”,对淅川法院今天的公审表示了肯定与好评,并建议法院今后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公审公判”力度,将其恶行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以此震慑犯罪分子,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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