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90后青年万某在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其女友转出“520”“1314”等数额不等的钱款,分手后这些钱能否要回来?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万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田某相识,期间,万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田某数额不等的钱款。至当年7月,因万某一次未转钱,田某便将其微信拉黑。之后,万某要求田某还钱遭到拒绝,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淅川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其给予的所有钱款39907元。
法庭上,被告田某辩称,原告万某支付的钱款系单方自愿赠予,自己并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借钱请求,并且其中的“520”“1314”等都是有特殊含义的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万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来看,转款长达半年,转款方式比较随意,而且微信中许多转账包含特殊数字含义的数额,在此期间既没有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也没有要求被告还过款,更没有提供其有效证据证明有关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方为表达对女方的爱,主动为女方购买财物或给予女方金钱供其生活、消费等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合意的支付或给予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予。为此,对原告万某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