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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留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主家是否赔偿?

《河南日报》:法院:主客三七分责

发布时间:2019-01-29 08:30:49


    串门留宿他人家,主家好心放置木炭取暖,不料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谁该对此事故“负责”?近日,这起“好心”带来的悲剧,经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杨某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魏某自担70%责任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木炭取暖酿悲剧

    2015年12月11日,魏某去杨某家看望在其家中当保姆照顾老人的嫂子侯某,并当晚留宿杨某家,与侯某、杨某的母亲同住一室。入睡前,杨某把一盆炭火从室外移放到三人睡觉的房间,并添放木炭。次日一早,杨某发现其母亲身体冰凉,魏某、侯某口吐白沫,随即拨打120,魏某和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魏某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住院114天,实际花费医疗费20197.69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颅脑伤致四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原告魏某遂将被告杨某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7363.9元。

    法院判决使用者承担主责

    庭审中,被告以其没有邀请原告到家中留宿、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烤炭火取暖并无过错等为由进行答辩。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举证质证,原告中毒与被告在卧室内生炭火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被告答辩及证人温某、刘某证言证明:被告杨某家长期采用烧炭的方式取暖,此前并未出现过有人中毒的情形;事发当晚被告杨某将炭盆端进房内时,特地多加了些木炭,但未将事发卧室的门窗全部打开,且次日早上发现出事时,窗户是关闭状态;出事前,被告母亲和受害人魏某、侯某三人都是健康状态,并无异常。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杨某将炭火放入卧室,致使原告魏某一氧化碳中毒构成伤残,且没有证据证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中毒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房间内烤炭火存在一定危险性,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采取措施防止中毒发生,致使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杨某需赔偿原告30%损失即49829元,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损失49829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以其将炭火放置在其母亲房间的行为无过错、一审法院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明等为由,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向上诉法院提交新证据。南阳中院经过二审,对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王文彬 张长海)

    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9-01/24/content_315030.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农村版)2019年1月24日7版“法治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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