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网购开锁工具盗窃 判缓让其回归正路

发布时间:2014-07-29 08:28:33


    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刘建春 张长海)一时财迷心窍、同桌俩误入歧途,通过网上购买开锁工具、视频学习后,盗窃本校餐饮部财务室现金1.6万元。昨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考虑到朱某、李某系在校生,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去年9月,先后从外校转入淅川县某高中的朱某、李某成了同桌,平时经常在一起玩。一次,在两人聊天时,因为二人都爱上网,家中给的钱并不宽裕,需要钱的二人一拍即合,经过商议,认为餐饮部财务室因为经常有学生在校吃饭往饭卡上充钱,并且又相对熟悉,容易下手,决定到学校财务室“弄”点钱花花。考虑到此门是防盗门,于是朱某花350元钱从网上购买了开锁工具,二人又通过“百度”搜索下载的视频学习了开锁技术。为了验证开锁技术,同年10月28日晚上,朱某、李某来到财务室,用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和技术很快将门打开,但考虑到有监控,二人未进入室内直接把门锁住后就迅速离开了。

    11月5日,朱某、李某上完夜自习后回到寝室睡觉至12点多,离开宿舍来到学校,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口罩,从学校大门翻入,用铁丝把学校政教处的门打开,将监控主机上的线头拔掉后来到财务室,用购买的开锁工具和技术将财务室的门打开,令朱某、李某没想到的是,抽屉内竟然放有现金一万多元,随后,二人将现金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朱某的摩托车内搜出被盗的大部分现金和钢锯条、起子、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因涉嫌犯盗窃罪,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朱某、李某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二被告人家属共赔偿学校校园监控系统损坏损失人民币1562元;支付学校某餐饮公司现金1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7/29/content_1118422.htm?div=0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年7月29日07版“警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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