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食品敢用工业盐,店老板获缓刑同时收到法院禁止令——

《南阳晚报》:缓刑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发布时间:2014-08-06 09:40:45


    本报讯(记者李金玺 通讯员 杜海燕 杨中阳)明知所购工业盐不含碘,仍将该批盐用于食品加工并对外销售。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吴某某在淅川县老城镇老城街开办一家饭店主要经营馒头。为贪图小利,2011年冬,吴某某私自从他人处购得两袋工业用盐(每袋100斤)。虽然明知该盐不含碘成分,但吴某某仍将该批盐用于蒸馍、炸油条等食品制作并对外销售。截至2013年3月,淅川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时,吴某某已用去工业用盐90斤左右,其余110斤工业用盐被淅川县盐业管理局当场查扣。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易使民众对社会监管体系产生恐慌,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综合相关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吴某某虽然被判处缓刑,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但法院发出“禁止令”,他在缓刑期内,将不能再从事和食品销售有关的活动。吴某某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经营饭店,但在缓刑期间,就算他不用含碘的盐蒸馍、炸油条也不能对外销售,否则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⑤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7月28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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