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朋友帮工受伤公司也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15 07:47:08


    某男子到车间帮朋友做工,不幸被冲压车床切伤右手,造成七级伤残。谁该对此负责?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帮工者承担70%的主要责任,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

    直击现场:朋友帮工受伤

    2014年5月29日下午,时年36岁的饶军到朋友王琴务工的淅川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淅川某科技公司)冲压车间帮忙,在帮助王琴完成工作中被冲压车床切伤右手。随后,饶军被送往南阳市解放军768医院治疗。其间,该公司共向饶军垫付医疗费用4.1万元。但就其他费用,饶军与淅川某科技公司未能达成一致。

    公司认为,饶军并非公司职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进入工作车间,且系帮助王琴加工产品,受益人是王琴,应由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将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2014年7月29日,饶军将淅川某科技公司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65868元。同年10月14日,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饶军右手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属于伤残七级;除拇指外其他四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于伤残七级。

    法院审理:公司也需担责法院审理后认为,饶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过培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厂区,帮助其朋友王琴完成工作,不慎被车床切伤右手,造成残疾,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淅川某科技公司疏于管理,让不属于公司的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且对原告帮助其工人完成工作未尽到阻止义务,导致发生意外,应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

    经法院核定,原告饶军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95942.48元。被告淅川某科技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95782.7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1000元,遂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782.74元。

    法官提醒:不要帮“倒”忙

    本案中,饶军本来是好心帮助朋友做工,但因为其未经过相应的培训,不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使自己受伤致残。无论是给其个人、家庭、朋友还是公司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承办法官李渊良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义务帮工是很普遍的现象,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同事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普遍的。这种行为应提倡。但是,无论是帮工者还是受帮者都应明白帮工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否则,超出了能力所限,会给受帮者增加额外负担,甚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出了事故,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动承担责任。       (王文彬 张长海)

    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5-01/15/content_1210901.htm?div=-1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2014年1月15日八版“中原法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