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帮工惹出祸

发布时间:2015-02-04 08:34:23


    某男子到车间帮朋友做工,不幸被冲压车床切伤右手,造成七级伤残。谁该对此负责?淅川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帮工者承担70%的主要责任,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 王 淼

    案情:2014年5月29日下午,饶某到朋友王某务工的淅川县某公司冲压车间帮忙,在帮助王某完成工作时被冲压车床切伤右手。

    随后,饶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该公司共向饶某垫付医疗费用41000元。但就其他费用,饶某与公司未能达成一致。公司认为,饶某并非公司职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进入工作车间,且系帮助王某加工产品,受益人是王某,应由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将保留向其追偿的权利。

    当年7月29日 ,饶某将该公司诉至淅川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65868元。同年10月14日,经司法部门鉴定:饶某右手拇指指间关节离断属于伤残七级;除拇指外其他四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于伤残七级。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过培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厂区,帮助其朋友完成工作,不慎被车床切伤右手,造成残疾,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为宜;被告淅川县某公司疏于管理,让不属于公司的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且对原告帮助其工人完成工作未尽到阻止义务,导致发生意外,应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

    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95942.48元。被告某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95782.7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1000元,遂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782.74元。

    说法:本案中,饶某本来是好心帮助朋友做工,但因为其未经过相应培训,不具备操作设备的能力,使自己受伤致残。无论是给其个人、家庭、朋友还是公司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此,承办法官李渊良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义务帮工是很普遍的现象尤其在操办婚丧嫁娶、自建房屋、抢收抢种等急需人手之事时街坊邻居、亲朋好友、同事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普遍的。这种行为应提倡。但是,无论是帮工还是受帮者都应明白帮工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否则,超出了能力所限,会给受帮者增加额外负担,甚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帮者要力所能及的帮出热情,帮出安全;作为受帮者(单位)要知人善用,务必做到该提醒的提醒,该阻止的阻止,防止好事变成坏事。一旦出了事故,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动承担责任。6

    (线索提供 王文彬 张长海)

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5-02/02/content_170433.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5年2月2日7版“平安之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