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刘建春张长海)给主人干活时,利用女主人的关心,顺手拿走主人放在枕头下的1万元现金。昨日,淅川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2月26日,现年45岁的李某和杨某、刘某等人为赵某的旅馆装修。晚饭后8点钟左右,赵某考虑工人离家远,决定让李某等人在该旅馆住下。其间,在李某拿枕头时,发现枕头内有一沓钱,李某便顺手将钱揣入口袋。
回房间后,杨某、刘某提出打会牌再睡觉。李某便以先上厕所为由,来到楼下院内观察周围无人后,将盗窃的一沓钱放在了三轮摩托车的工具箱内。
晚上9时20分,赵某发现枕头内的1万元钱丢失,便询问李某等3人,3人均予以否认。无奈之下,赵某向马蹬派出所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勘查、询问后,在对工人所携带工具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三轮摩托车工具箱内有1万元现金。经核对,正是赵某丢失的1万元。
事发后,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是初犯,系临时起意,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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