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主人干活时,利用女主人的关心,顺手拿走主人放在枕头下的1万元现金。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2月26日,现年45岁的李某和杨某、刘某等人到淅川县马蹬镇村民赵某家,为其即将开业的旅馆进行装修。当日晚饭后8点钟左右,女主人赵某考虑到工人离家较远,干活比较辛苦,决定让李某等三人在该旅馆住下,并安排他们三人去另一卧室取被褥使用。其间,在李某拿枕头时,发现枕头内有一沓用封条捆绑的钱,便顺手将钱装进了自己口袋,随后藏在其三轮摩托车的工具箱内。
晚上9时20分,赵某家人发现枕头内的1万元钱丢失,便询问李某等三人,三人均予以否认。无奈之下,赵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经过勘查、询问后,在对工人所携带工具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三轮摩托车工具箱内有1万元现金。事发后,李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建春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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