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转向不灵 新车坠河

发布时间:2015-04-02 07:42:34


    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李建伟 张长海

    新买的轿车存在缺陷,结果出了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车主陈某将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后,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原告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陈某承担40%的责任。

    ■ 新车坠河:转向系统有故障

    2011年11月10日,家住淅川县厚坡镇的陈某在中介人杨某那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杨某将购车款交予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并在公司那里开具了购车发票。大约两个月后,该车出现方向向左打死回不过来的状况。陈某将此情况反映给杨某后,杨某查找不出原因。

    次年6月11日,陈某开车带着儿子行至西峡县回车镇陡沟村一路段时,车辆坠入河内,陈某受伤,陈某的儿子当场死亡。

    2012年7月27日,陈某与妻子温某将中介人杨某、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随后,陈某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购买的轿车进行质量问题鉴定。2013年6月19日,权威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该车辆转向系统存在间歇性、偶尔性故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被告杨某认为,他只是陈某与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交易的中介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自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称,其为原告提供的车辆是合格产品。根据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可证明事故的原因是由陈某操作不当引起的,与该公司无关。

    ■ 法院判决:经销商为车辆质量缺陷担责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驾驶从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儿子死亡,陈某九级伤残。根据鉴定所的鉴定结果,虽轿车质量存在缺陷不是唯一原因,但却是原因之一。故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就该车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承担60%的责任。

    结合案件情况及现有证据,原告陈某因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杨某系中介人,不是代理商,辩称其不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2726.32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epaper.01ny.cn/http_cb/html/2015-04/01/content_185231.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15年4月1日06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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