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来新车有缺陷,维修后仍致一人死亡,这起车祸——

《南阳晚报》:是“车”祸还是“人”祸

发布时间:2015-04-02 07:45:55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李建伟 张长海

  新购置的汽车存在缺陷,在修了一次后,还是发生了一次车祸,导致车主4岁的儿子死亡,那么这起车祸由谁负责。昨日,记者获悉,此案经过两审,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责任的40%。

  杨 芳 制图

  事件回顾:新购车辆发生意外

  2011年11月10日,家住淅川县厚坡镇的陈某在中间人杨某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杨某将购车款交予某汽车销售公司,并在其处开具了购车发票。2个月左右车辆开始出现方向向左打死回不过来的状况。2012年5月9日,该公司做售后服务,认为车辆出现故障可能是方向控制模块问题,随后更换了控制器模块。

  2012年6月11日,陈某开着购置7个月的小轿车带着不满4岁的儿子,在行至西峡县回车镇陡沟村一路段时,车辆坠入河内,造成陈某受伤、儿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法庭辩论:谁该为事故买单

  2012年7月27日,陈某一纸诉状将中间人杨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淅川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其间,权威机构鉴定后认为:该车辆转向系统存在间歇性、偶尔性故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隐患。

  被告杨某辩称,自己不是销售者,只是陈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交易的中介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自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根据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陈某在驾驶车辆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等原因而形成,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事故的原因是由陈某操作不当引起,与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四六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驾驶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儿子死亡,本人也九级伤残。根据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该车存在的故障虽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但是原因之一。故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就该车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60%为宜。原告陈某因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力,亦应承担40%的责任。杨某系中介人,促成了原告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交易,不是代理商,辩称其不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淅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⑤5

http://epaper.01ny.cn/http_wb/html/2015-04/02/content_185450.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5年4月2日09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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