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王 淼
核心提示
新购置的汽车存在缺陷,导致一死一伤的车祸,谁该对此事故负责?市中级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判令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陈某承担责任的40%。
新车出意外
2011年11月10日,家住淅川县厚坡镇的陈某在中间人杨某处购买了一辆微型轿车,杨某将购车款交予某汽车销售公司,并在其处开具了购车发票。两个月左右,车辆开始出现方向盘向左打死回不过来的状况。陈某将此情况向杨某反映后,其查找不出原因。2012年5月9日,该公司做售后服务,认为车辆出现故障可能是方向控制模块问题,随后更换主向柱控制器模块。次年6月11日,陈某开着车带着儿子陈某某,在行至西峡县回车镇一路段时,车辆坠入外河内,造成陈某受伤,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该由谁买单
陈某认为事故的发生系车辆质量问题所导致。2012年7月27日,陈某一纸诉状将中间人杨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淅川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760588.01元。
其间,因双方对事故车辆的质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陈某向淅川县法院申请对微型轿车进行质量问题鉴定。2013年6月19日,经法院委托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后认为:该车辆转向系统(扭力传感器、控制模块、助力电机)存在间歇性、偶尔性故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被告杨某辩称,自己不是销售者,只是陈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交易的中介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自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公司是一家合法的经销企业,为二原告提供的是合格的产品。根据警方的事故责任认定,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陈某在驾驶车辆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等原因而形成,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事故的原因是由陈某操作不当引起,与公司无关。对于湖南明鉴司法所所做出的司法鉴定,公司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责任四六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驾驶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某死亡,原告陈某九级伤残。根据湖南明鉴司法所鉴定,小轿车转向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虽不是唯一原因,但却是原因之一。某汽车销售公司虽称该司法鉴定结果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就该车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60%为宜。
结合案件情况及现有证据,原告陈某因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力,亦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杨某系中介人,促成了原告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的交易,不是代理商,辩称其不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6月5日,淅川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2726.32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6
(线索提供 李建伟 张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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