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张长海
7月22日,清晨的一场小雨并没有将炎热驱走,天气反而是更加闷热了不少。当天上午,在淅川县中心广场,这个县城最繁华的所在,淅川县法院组织的一场刑事审判正在现场开庭。
当天淅川县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淅川县厚坡镇的胡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受伤,当天上午胡某因酒驾即将要受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指控。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当胡某被带上法庭的时候,现场围得里三层外三层的人群不由发出一阵惊呼,因为被告看着十分年轻。被告胡某是个“90后”,去年11月7日,他在一亲戚家吃饭,喝了一点儿白酒。下午1时30分,胡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周某脚部骨折,而胡某受的伤更重,他是颅骨骨折。随后,淅川警方对胡某进行抽血检测,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庭调查进行得非常顺利,因为事实非常清楚,胡某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到了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时,胡某却叫起“屈”来,他说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对方摩托车逆行也有很大的关系。对此公诉人对胡某进行了解释,就是因为他是酒后驾驶,在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在此次事故中胡某就要负主要责任,对方应负次要责任。听了解释,坐在被告席上的胡某懊丧地垂下了头。
旁听的群众看到这里,不由在一旁议论起来。“好好的娃儿,要坐牢了,就是因为喝酒啊。”一位大爷边摇蒲扇边摇头叹息着说。“喝酒不开车,出了事儿,后悔都晚了。”旁边一位中年男子接腔说。
最终,胡某被淅川县法院刑庭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主审此案的刑庭庭长刘建春说,他们之所以要现场审理此案,就是要起一个警示作用,给大家敲一个警钟。
当天的庭审确实是起到了这个作用,除了有大量县城居民来旁听外,淅川一个驾校组织了全体学员也来到现场。一位年轻学员对记者说:“听了庭审,我们真是收获很大,今后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后坚决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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