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法院“闹市”开庭审醉驾 

  发布时间:2015-07-28 09:04:37




淅川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自勇(左二)莅临庭审现场指导工作,并与媒体记者沟通交流。








    “带被告人胡某到庭!”7月22日,河南省淅川县城中心文化广场,随着审判员刘建春的一声令下,在4名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押解至庭审现场接受公开审判。这标志着淅川县人民法院在服务民生“热点”,加大全民普法工作中迈出了坚实一步。

    “闹市”开庭审醉驾是该院针对当前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增多,酒后驾驶事故频发,特别是部分群众对酒后驾车存在模糊认识,法制观念淡薄等现象,为了提醒更多的群众自觉抵制“酒驾”这种危险行为,在淅川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防暴大队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淅川县法院党组决定,选择典型“酒驾”案例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向全民普法。为了取得成效,开庭前,该院已以“开庭公告”的形式在县城张贴和广泛宣传。

    上午9时许,清晨的一场小雨并没有将炎热驱走,天气显得更加闷热。在这个县城最繁华的“闹市”所在地,被告人胡某被带到了庭审现场。

    “这么年轻的娃啊!”当胡某被带上法庭的时候,现场围得里三层外三层的人群不由发出一阵惊呼。

    被告人胡某是个“90后”,系淅川县厚坡镇人。2014年11月7日,胡某在一亲戚家吃饭时喝了少量白酒。下午1时30分,胡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周某脚部骨折,胡某颅骨骨折。随后,淅川警方对胡某进行抽血检测,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认定,胡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庭调查进行得非常顺利,因为事实非常清楚,胡某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到了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时,胡某却叫起“屈”来,他说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对方摩托车逆行也有很大的关系。对此,主审法官进行了解释,在双方都有错的情况下,因为他是酒后驾驶,按照有关规定,他就应该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听了解释,坐在被告席上的胡某懊丧地垂下了头。

    最终,被告人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庭当庭宣判,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好好的娃儿,要坐牢了,就是因为喝酒啊。”一位大娘边摇着蒲扇边摇头叹息道。喝酒不开车,出了事儿,后悔都晚了。旁听的群众议论纷纷。

    “好久没有见到法院公开开庭审案了,不仅严惩了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进行威慑,更是他人是一种警示教育。这种效果好啊!应该大力提倡。”见到法院工作人员,一位大爷连声称赞。

    庭审结束后,法官们还现场接受了群众们的咨询,并向群众发放了专门制作的普法宣传材料。

    “之所以要现场审理此案,就是要给大家起一个警示教育作用。提醒他们树立‘饮酒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今天的效果,出乎意料的好。下一步,我们还将选取如破坏生态、食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通过巡回开庭宣判,普法知识宣讲等形式,努力营造全民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法院应有的贡献。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后,淅川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自勇表示。

    当天,南阳市中院人民法院宣传处还带领新浪微博“天平南阳”直播团队,《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阳电视台》、《大河网》,以及淅川县电视台新闻部、淅川县电视台专题部、淅川县广播电台等数10家媒体进行了现场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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