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淼
“带被告人胡某到庭!”7月22日,淅川县城中心文化广场,随着主审法官刘建春的一声令下,在4名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押解至巡回法庭庭审现场接受公开审判。这标志着淅川县法院在服务民生“热点”,加大全民普法工作中迈出了坚实一步。
选择在市区人流密集处公开庭审醉驾,是该院针对当前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增多,酒驾事故频发,特别是部分群众对酒驾存在模糊认识,法制观念淡薄等现象。为了提醒更多的群众自觉抵制酒驾这种危险行为,在当地检察、公安等相关单位的配合下,淅川县法院党组决定,选择典型酒驾案例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向全民普法。为了取得成效,开庭前,该院已以“开庭公告”的形式在县城张贴和广泛宣传。
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被带到了庭审现场。“这么年轻的娃啊!”当胡某被带上法庭的时候,现场围得里三层外三层的人群不由发出一阵惊呼。
2014年11月7日,胡某在一亲戚家吃饭时喝了少量白酒。下午1时30分,胡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周某脚部骨折的事故。随后,淅川警方对胡某进行抽血检测,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认定,胡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庭调查进行得很顺利,因为事实非常清楚,胡某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到了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时,胡某却叫起屈来,他说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对方摩托车逆行也有很大的关系。对此,法官进行了解释,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他是酒驾,按照有关规定,他就应该负主要责任。听了解释,坐在被告席上的胡某懊丧地垂下了头。
最终,被告人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庭当庭宣判,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好好的娃儿,要坐牢了,就是因为喝酒啊。”庭审现场一位大娘摇头叹息道。“喝酒不开车,出了事儿,后悔都晚了。”旁听的群众议论纷纷。庭审结束后,法官们现场接受了群众的咨询,并发放了专门制作的普法宣传材料。
“现场审理此案,就是要给群众起一个警示教育作用。提醒他们牢记‘饮酒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下一步,我们还将选取那些破坏生态、食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通过巡回开庭宣判,普法知识宣讲等形式,营造全民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后,该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自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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