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拒执犯罪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机制,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全市法院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7月23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一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同时表示,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力度,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治力度,让其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一
心存侥幸 抗法被拘
张某等32人申请执行周石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生效判决判令周石头返还原告张某等32人烟叶款共计21万余元。2014年9月1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向周石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在限期内拒不执行。后经两次司法拘留,多次做周石头的思想工作,周石头仍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石头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合议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周石头予以刑事拘留。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周石头于今年3月13日主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内乡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石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周石头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周石头最后悔悟,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但还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
有钱不还 拒执判刑
淅川县人王耀、马俊申请执行马玉、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马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3.5万元、王智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马玉、王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调查,马玉、王智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决定,将马玉、王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由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马玉、王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被执行人马玉、王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马玉、王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马玉、王智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车有房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马玉、王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
阻挠执行 上网追逃
2013年11月28日,南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华鑫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生效判决判令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阳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华鑫石材有限公司支付26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6万元。宛城区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限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5月13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
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常孟营村五西组土地、房产、设备,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查封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李某以810万元竞得。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限期腾出房屋及土地上的所有物品(查封拍卖物品除外)。到期后被执行人拒不退出涉案房屋土地,且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的“租赁合同”,提出拍卖房产土地已由案外人租赁,企图以此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虚假租赁等手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法人魏某为了本公司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经合议庭合议,将魏某移送公安部门处置。公安部门立案后将其上网追逃,今年6月已将其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已对其财产强制拍卖后,设置障碍,通过虚假租赁等手段拒绝退出已拍卖房屋土地,其拒不执行裁定的恶意明显,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严惩。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玩弄手段,挑战司法权威,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
隐匿财产 依法刑拘
付某申请执行李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李富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某碧玉货款38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由于李富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李富海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小店村房产一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富海的妻子于2014年11月4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提交王岗乡西李庄村委证明一份,用于证实李富海在原籍没有房产,要求法院为其保留生活住房,阻止法院执行拍卖。
经审查,异议人所提供的村委证明,系被执行人李富海与案外人串通而向法院出具的虚假证明,其目的是为了抗拒执行其房屋。另查明,李富海系个体工商户,长期经销玉雕,有长安福特轿车一辆,在王岗乡西李庄村、涅阳街道小店村各有房产一处,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的履行期满后,长达一年多时间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同时,李富海串通案外人,提供虚假财产证明,逃避法院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镇平县法院将该案移送镇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今年5月5日,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对嫌疑人李富海实施刑事拘留。李富海被刑事拘留后,认识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严重性,其家属积极筹款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由于积极履行了法定义务,公安机关认为其有悔罪表现,于5月20日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富海身为经商多年的玉器商人,拥有轿车一辆、房屋两处,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执行,而且串通案外人出具虚假证明,意图对抗人民法院对其房产的执行。李富海的行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误判形势,任何弄虚作假对抗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线索提供: 赵晖 刘辉 王彬)
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5-08/03/content_2219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