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校园 开讲普法“第一课”

  发布时间:2015-09-09 11:07:09



淅川县人民法院“送法进校园”开讲


淅川县法院院长助理王平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意见


被告人律师进行辩护


黄俊慧法官与学生交流互动

    9月7日下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少审庭来到南阳信息工程学校,就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在该校体育场进行巡回开庭,900余名师生参加了旁听。这标志着该院2015年度秋季“开学第一堂法制课”开讲。

    被告人李某现年30岁,家住淅川县城。2015年1月17日晚,李某因琐事与陈某、罗某发生口角。在厮打的过程中,李某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砸在罗某头上,在啤酒瓶破碎后,又用破碎的啤酒瓶将陈某面部划伤。经鉴定,陈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8月26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次冲动致人伤,赔偿20万元还将被判刑。根据该案“因小酿大错”的典型情况,结合南阳信息工程学校为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大部分为即将进入社会的青少年,为了增强审判效果。经研究决定,指派曾被评为“全国刑事审判先进个人”、“ 河南省优秀法官”、“南阳市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官”,原刑庭庭长,现院长助理王平担任审判长,少审庭副庭长黄俊慧任审判员,少审庭法官杨龙飞,陪审员石国清为合议庭成员的专业审判团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经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庭当庭做出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的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同学们,千万不要像我一样,因一进冲动闹大错。遇事要冷静,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李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并感谢法庭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随后,法官黄俊慧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身心特点,结合自身审判实践经验,深入浅出的进行了精彩授课,并与师生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鼓励同学们要积极学法、认真守法,自觉用法,努力做一个文明、友善、向上的好学生。

    “到学校巡回现场开庭,师生参与现场旁听,这种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形式,拉近了与青少年学生之间的距离,对我们触动很大,对广大师生今后遵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南阳信息工程学校校长张继涛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淅川县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普法宣传作为工作亮点来抓,目前已形成“送法进校园”、“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法院开放日”等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两年来,该院已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31次,先后深入到23个学校开展普法知识宣讲,受教育师生达3万余人。

责任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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