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一名男子利用超市监管漏洞,疯狂盗窃各类银首饰1511件、手机17部、照相机、摄像机各1台等商品。其妻子不仅不劝阻,反而还挑选部分首饰供自己使用,并协助丈夫隐藏。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4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吴某在淅川县某超市内小吃店吃饭过程中,发现超市内部分店铺展示柜没有门,遂决定利用超市下班之机实施盗窃。随后,吴某骑着三轮摩托车,携带起子、钳子等作案工具潜入超市,隐藏在厕所内。当晚10时许,吴某对该超市内的5家店铺进行盗窃,共盗窃各类银首饰1511件、翡翠首饰61件、珍珠项链11条、各类手机17部、充电宝1个、尼康相机1台、德浦牌摄像机1台、红色旅行箱1个、手提包2个、强光手电1个。尔后,吴某携带赃物逃回家中,并将赃物隐匿于自家院内的鸡窝里。11月30日上午,吴某将自己在超市盗窃一事告诉了妻子刘某。刘某和吴某一起将赃物转移至一个灰色行李包内继续隐藏,并将存放赃物的红色旅行箱、手提包,以及拆掉的包装、标签烧毁。其间,刘某挑选了部分银首饰供自己使用。12月4日,夫妻二人携带赃物在乘坐前往湖北省十堰市的班车上,被淅川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247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掩饰、隐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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