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张玉锋 张长海
网上卖家宣称所卖的羊绒衫系“100%纯山羊绒”,但淅川的消费者买来后经检测衣服羊绒含量只有21%,于是他将网络卖家告上法庭。8月15日,淅川县法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河北省清河县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买纯羊绒衫金额368元,赔偿1500元,并支付原告检验费500元。
网络购物遭欺诈
彭某是淅川县厚坡镇人,因为发现网络购物方便又便宜,于是他在某网购平台上注册了实名账户,用于从网上购买商品。2015年11月19日,彭某在一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某某旗舰店(系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以368元购买了一件纯羊绒衫。
彭某收到货后,对产品有所怀疑,认为衣服和该店宣传的口号“100%纯山羊绒”不符。于是他便委托淅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2月23日将该羊绒衫送至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该羊绒衫羊绒含量只有21%,不符合国家纯羊绒的规定。于是,彭某要求卖家退款赔偿,遭到拒绝。
起诉维权不再“难”
据了解,去年我国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为解决网络购物跨区域维权难的问题,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住所地或收货地起诉网络卖家。彭某获悉这项规定后非常高兴,认为这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维权不再难了。
2016年2月,彭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和网购平台起诉至淅川县法院厚坡法庭,要求二被告退还购买纯羊绒衫金额368元;支付约定赔偿金1万元;支付检验费500元;支付误工费、邮寄费320元。
庭审中,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某网购平台辩称: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仅提供的是一种平台、通道服务,且未参与其宣传推介行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要求卖家对网页进行整改,问题商品下架,并积极协助了相关事宜,故网购平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令卖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虚假宣传的标语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被告赔偿15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按其宣传“假一罚万”承担赔偿金10000元,系约定不明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查明,某旗舰店是由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的店铺,网购平台只有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费者才可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作为销售者的第一被告已明确存在,并不存在网络平台应先承担责任的情形;另外,“假一赔三”“正品保障”“七天退货”均系卖家承诺,故不能据此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履行承诺;此外,原告也未提供第二被告明知或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第二被告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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