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羊绒衫遭欺诈

《河南法制报》:卖家被判3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08-22 09:29:30


    当前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潮流,因虚假宣传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身边的事儿

    2015年11月19日,彭某在浙江天猫某某旗舰店(系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纯羊绒衫一件,价款共计人民币368元。30日,彭某收到了由该店发来的某某牌羊绒衫一件,至12月11日订单完成。

    彭某发现,该店宣传口号“100%纯山羊绒,权威质检,假一罚万”、“你检测,我付费”等,从“双十一”到“双十二”一直未变,认为是虚假宣传,怀疑其销售假货。经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羊绒衫羊绒含量只有21%,不符合国家纯羊绒的规定。彭某要求被告退款赔偿却遭到拒绝。

    2016年2月,彭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厚坡法庭,并提供了相关交易截图和资料,要求二被告退还购买纯羊绒衫金额368元;支付约定赔偿金1万元;支付检验费500元;支付误工费、邮寄费320元。

    结果

    8月15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时,虚假宣传的标语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令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某购买纯羊绒衫金额368元,赔偿1500元,并支付原告检验费500元。

    法理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原告购买羊绒衫一件花费人民币368元,应由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按500元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即15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按其宣传“假一罚万”承担赔偿金1万元,系约定不明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邮寄费320元,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对于鉴定费用,系被告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另查明:天猫系由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交易秩序,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6-08/22/content_63677.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6年8月22日12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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