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货运途中“自燃”

《南阳晚报》:货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6-10-24 08:11:05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杨万荣 张长海

    挂靠车辆在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车辆自燃引起火灾导致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货物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昨日,记者从淅川县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特殊”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车主张某赔偿原告南阳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某石材公司”)货物损失59094.44元,司机胡某和挂靠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车途中“自燃”,一车货物被烧毁

    2013年5月10日,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张某(系车辆实际所有人)、胡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经中介机构介绍,与南阳某石材公司签订捎货协议:由胡某驾驶货车将该公司一批石材由淅川县运往天津码头,约定重量为21-23吨,运费为每吨250元,货到付款。5月12日17时46分,张某、胡某二人驾车运输该批次货物行驶至大广高速任丘段时,车头与车厢部位开始晃动,引发货箱泡沫包装着火,导致车辆被烧毁。随后,张某和胡某电话告知南阳某石材公司,称因车辆自燃引起火灾导致货物被大火全部烧毁,无法按时交货。  据南阳某石材公司刘经理介绍,这批次货物系出口日本的产品,价值64602.53元(包含运费5508.09元)。货物烧毁后,为了完成约定下单后两周内交货的要求,公司只好又另外耗费人力财力解决此单货物出口的相关事宜。事后,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而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赔偿原告。

    合同约束双方,车主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11月5日,南阳某石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胡某以及车辆挂靠公司南阳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9094.44元。  被告车主张某辩称,车辆不是自燃,同时货物未完全损坏且原告未支付给其5460元运费。被告驾驶员胡某缺席无答辩。被告南阳某运输公司辩称张某的运输服务仅仅是个人商业行为,与公司无任何联系,故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淅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南阳某石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运输合同,真实有效,符合双方意思表示,故该合同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货损59094.4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④3

    http://epaper.01ny.cn/http_wb/html/2016-10/21/content_353261.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6年10月24日07“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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