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罡)10月26日,秋雨绵绵。一大早,淅川县厚坡法庭的法官们到厚坡镇马王港村一农业合作社院内,开始布置庭审现场,马上他们要在这里公开审理一起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纠纷案件。
据原告卢某诉称,2009年卢某承包了流经本村的卢娃河及两岸的荒地,将其部分改造成鱼塘养鱼,投资几千元购买鱼苗近8000尾。2010年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3年,被告淅川县某农业公司在卢娃河上游建起了大型养猪场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卢娃河,致使污水顺流而下,进入下游卢某改造的鱼塘,发生鱼苗死亡现象。经人调解,养猪场赔偿了卢某1.8万元的损失,并口头承诺不再向卢娃河排放污水。但事实上排污依然存在。
2014年至今,卢某认为鱼塘水质已不再适合养鱼,于是就放弃了养鱼。卢某认为养猪场应赔偿自己3年来的损失,要求猪场对鱼塘里的污物进行打捞,使水质恢复到污染前。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自2014年以来已不再养鱼,并且他们在建用于排污的沼气池、沉淀池也正在审批中。所以拒绝接受原告关于高达6万元赔偿等的法庭请求。
在合议庭合议后,再次征求双方意见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近1个小时10余个回合的“拉锯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并保证于2017年4月1日前建成干湿分离环保设施,排放废水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不再向鱼塘排放废水。
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 张罡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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