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巡回接地气 便民又普法

——河南淅川法院大力加强巡回法庭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16-12-29 17:02:26


现场开庭、以案释法,关注民声、贴近民生,服务群众。近年来,为了着力打造南阳法院“与巡回法庭同行”这张“名片”,淅川县人民法院根据县情,结合案情,以巡回法庭为载体,大力开展巡回办案,现场普法,仅2016年以来,该院先后选取拒执犯罪,驾校学员交通肇事,猪场排污、偷鸡案、非法集资等典型案件在乡村、社区、驾校、体育场、军营等特殊场合开庭达14次,当庭成功调解(宣判)11案,直接受教育群众达12000余人。其中,大型巡回开庭3件,并先后在中央、省市县等媒体发稿达110余篇(幅),转发微博、微信1400余条,起到了开好一案,普法一遍,教育一片的效果。为提高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让的良好氛围做出了积极贡献。


刑庭:案发地开审拒执犯罪

5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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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在九重镇孔北村对被告人魏某、刘某、钱某等5名被告人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公开审判。一审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5被告人系孔北村民,因土地权属问题与邻组村民发生争议,在上级政府做出的确权处理决定后,仍强行耕种。2014621日,在淅川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生效,并强制执行原告方播种高粱后,5名被告人又重新在该耕地上毁坏高粱播种了玉米。经鉴定,被毁高粱价值人民币2896元。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通过到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判,达到了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近两年来,淅川法院为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树立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通过严把固定证据关、把好司法拘留关、做足预防宣传关的“三关”行动,建立以县委政法委为领导,以法院为主导,公、检、法密切配合的“一体三位”工作机制,形成了快捷、便利、高效的工作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两年来,该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77件,目前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6件,向法院提起公诉2330人,已做出判决1218人。


少审庭:驾校开审学员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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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打不着火,别档冲车,不小心造成一死一伤。5月9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在该县某驾校内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当地社会关注的“罗池贯交通事故案”。

2015106日上午,被告人魏某向朋友张某借用淅川县某驾校豫R8032桑塔纳轿车练车,魏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帮忙招呼其练车。当天上午1130分许,魏某在淅川县财富天下练车场内练完车后,王某驾驶豫R8032桑塔纳轿车到淅川县灌河路罗池贯加油站加油后,因车辆点火开关无法正常启动,王某指示在副驾驶车座的魏某到驾驶员位置操作并将档位挂在二档,王某到车尾部推动车辆。车辆在推动下启动后冲入灌河路,先后撞上在灌河路与钟观路路口卖馍的温某、卖馍车、电动自行车,卖馍车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毕某相撞,后车辆沿钟观村至罗池贯道路向南逆行进入道路东侧车道,与停放在路中间花坛旁的豫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驶入道路中间花坛,撞上花坛内树木后停止。该事故造成温某死亡、魏某、毕某受伤及豫R8032桑塔纳轿车、轻型轿车、道路绿化设施损坏。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魏某共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该案系驾校学员,为了起到开审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该院针对当前社会“学车热”,交通事故频发等特点,决定将庭审设在了淅川最大的某驾校场内,并特别邀请了淅川县交警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县内5所驾校的教练、学员,以及附近的群众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我是好心给魏某帮忙指导练车。特别是车打不着火后,我想着她是女同志推不动车,于是就别上档,让她坐车上掌握方向我推车,谁能想到车推动后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解。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老城法庭:冒酷暑审理生态环境案 上门服务解纠纷村民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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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热天的,你们为村民的事来上门开庭,真是感谢了!”82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的法官们冒着高达35度的高温,来到老城镇杨家山村巡回开庭审理一起涉丹江口库区生态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据原告诉称,2015924日,原告河南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代表种植户将该村1000余亩的土经经营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种植石榴,并由原告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承包费支付给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代将承包款按每户的面积多少支付给原土地种植户。期间,第二被告七组村民杨某某授权委托该村委会签订合同,并收到了共计126000元的承包款。在种植期间,杨某某中途反悔,违约在该转让的4.8亩土地上种植芝麻,损坏已成活石榴40棵,另有4.2亩土地受阻无法进行种植。该公司遂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共计16192元。

老城法庭受理后,经过实地勘查,走访,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主要是因为在劳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而且该区域为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区,种植石榴是政府大力倡导的生态环保行为,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法官决定到被告所在的村进行现场析理释法。

“这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究竟合法不合法,有没有问题,通过今天法官的现场开庭向村民们解释清楚了这件事,不仅向老百姓普了法,而且也洗刷了我们村干部这段时间以来‘背的黑锅’,更为我村在以后的依法行政工作中奠定了基础。”杨家山村村委员主任全文彬说。


厚坡法庭:“小阁楼”审理

调解猪场排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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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雨淅沥,凉风阵阵,在场的人紧了紧外套,却丝毫没有将注意力移开——这里,正上演着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1026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厚坡法庭的法官们顶着深秋的寒意,在厚坡镇马王港村卢洼组农民合作社的简易阁楼上,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已经持续很多年了。事情要从2013年开始说起。原告卢某祖祖辈辈生活在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马王港村卢洼组,在2009年卢某承包了流经本组的卢洼河及两岸的荒地并改造成鱼塘。经过卢某苦心经营,鱼塘在2010年就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然而到了2013年,被告淅川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卢洼河上游建起了一座大型的养猪场,并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猪粪、脏水等污物直接排进河中。污物顺河流向卢某的鱼塘,且长期淤积、沉淀在鱼塘内,导致鱼塘内的鱼与其它水生动物全部死亡,造成了卢某巨额的财产损失。据卢某诉称,2014年他就已经找被告反映过情况,被告也曾通过镇政府相关干部从中协调后向他支付了1.8万元赔偿,并口头保证马上投入环保设施整改。可是,直到今天,卢某的鱼塘仍然是“一池污水”,别说养鱼,就连鹅鸭都不会靠近鱼塘。卢某一纸诉状,将淅川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排污、清理鱼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法官同志,你们可以去看看,我那鱼塘里面猪粪堆积得都有一米厚了,就连鱼塘岸边我种的杨树都被烧死完了……”庭审中,卢某情绪激动。

被告淅川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样满腹委屈:“我们公司的养猪场建立初期就已经建设了沼气池、沉淀池并投入使用,我们早在2014年赔偿过原告后就已经停止排污了。而且养猪场初期排放的也不是猪粪,而是冲洗猪圈产生的脏水。

法官耐心地安抚着他们的情绪,并敏锐地捕捉到该案审理的焦点在于两点:一是原告鱼塘被污染是否是由被告排污造成,二是原告诉请的6万元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鉴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只是预期收益推算而来,确实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支持,以及双方系邻里关系,以前曾有过私下调解的事实存在,同时被告的污水处理、干湿分离等环保项目正在审批建设当中,合议庭决定将重点放在调解和后期污染源的防治、修复上,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纠纷,解开双方心结,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经过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分析、劝说,双方紧皱的眉头慢慢舒展,互相表示谅解了对方。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于1030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包括清理费)共计2.8万元,由原告自行清理鱼塘;被告保证于201741日前完成环保项目建设,排放废水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刑庭: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巡回

审理“偷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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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刑庭在上集镇槐树洼村巡回审理一起偷鸡案。针对此案与群众生活密切且为人们深恶痛绝的“偷鸡摸狗”盗窃案,法庭特意邀请了淅川县人大代表、金河镇东升村支部书记全章锁作为陪审员参与庭审,另有3名市县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偷鸡这种小事也算犯罪?广场上站满了群众议论纷纷。听说法官现场开审偷鸡案,公告发布后,在群众中引起了高度关注。不仅有槐树洼村和附近的村民们,就连邻近西峡档子岭的村民们听说后,翻山越岭早早赶来旁听,

201634月份,淅川县上集镇村民李某国、李某民、李某宾三名被告预谋后驾驶着两辆两轮摩托车,分别潜入淅川县马蹬镇孙庄村、黄庄村、淅川县上集镇周园村,盗走了11户人家共103只鸡子。经淅川县物价部门鉴定,103只鸡子价值4296元。

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3名被告人年轻轻的,就是出门干小工,一天也能挣一百多块钱,可偏偏不务正业,干这些偷鸡摸狗的事,罪有应得!”回车镇党子岭村70多岁的王先生旁听后说。

村民张女士说,今年春天咱们这里一个70多的老哥,好不容易喂了一只羊,去地里刨了一会儿红薯,下来时羊被偷跑啦。更可气的是还有小偷在猪圈墙上写着“你喂猪我发财,养成明年我再来”。真是太猖狂了!

“这种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巡回审理的效果太好了!不仅老百姓喜欢,也知道了咱法院是真正的在为老百姓干实事。”县人大代表、陪审员全章锁给予了高度评价。


民一庭:奶孙突遭车祸受伤

法官开庭到被告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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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上门开庭,不仅为我们解决了纠纷,还帮我弥补了过失,了却了我的一个心愿。”1118日,河南省南召县村民黄某紧紧拉住法官李渊良的手连声致谢。

这场车祸不仅是我的家庭破裂,也给其他几家带来了灾难,我对不起他们……。被告、驾驶员黄某因腿部受伤打着钢板,躺在床上几度哽咽。201692日,黄某驾驶一轻型货车行至淅川县红旗路一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失控的车辆冲入路旁,导致一死六伤。事发时, 56岁的原告刘某带着三岁的孙儿陈某行至该路段,因躲闪不及被撞伤后送至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928日,治疗结束后,刘某、陈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黄某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考虑到被告黄某行走不便,且事发后妻子离家出走,仅有一个15岁的孩子在南阳陪护父亲照看治疗的实际,法庭决定来到南阳市区百里奚街道,将庭审设在了黄某的租住房内。当天,原告刘某委托其丈夫和孙儿的父亲代理参加了诉讼。

“发生了这件事,黄某负全部责任。其车辆保险仅买了强制险,还不够赔偿死者。黄某的状况大家也看到了,咱们是否能够给他减免一部分呢……。

经过法官近一个小时的反复沟通,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在半个月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盛湾法庭:巡回审理邻里案

努力打造“和谐乡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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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帮亲、邻帮邻,幸福如同一家人”。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反而会形同陌路或“仇人”,不仅给双方带来影响,还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危害。1124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盛湾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邻居之间因“鸡毛蒜皮”锁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并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努力打造和谐乡邻。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连门邻居,都是女同志,平时关系尚可,但因为一些琐事言语不和,导致摩擦不断。72日早上,王某因为听到张某在隔墙的院内骂自己,于是冲进张某的院子里与其对骂,并产生厮打。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得以平息,张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在盛湾卫生院入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825元。因就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诉至辖区盛湾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其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185元。王某得知后,认为张某也辱骂厮打了她,且自己也受了伤并花钱进行了治疗,张某应该也赔偿其各项损失,于是向法庭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278.8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与王某仍旧面红耳赤、争论不休,将事情的前后经过悉数说了出来。原来,双方以前都听到过对方在私下里说自己坏话,这才心生不满。而这次打架前几天,张某曾听到王某的孙子在院子里骂她,认为这些骂人话都是王某教的,便开始在自家院子里回骂起来,这才点燃了“导火线”。盛湾法庭负责人万华锋在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后,决定把庭审重点放到了调解上。

经过法官一番于情于理的劝说,双方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因赔偿金额问题一事,王某表示自己也受了伤,证据随后提交。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待证据收集后再行调解。

邻居之间的纠纷矛盾,多是为了争一口气,谁都不肯先低头认错。法庭遇到这种案件时,一向以解开心结、化解矛盾为着眼点进行处理,这样不仅让双方满意,也化解了以前恩怨,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万华锋表示,这次虽然当庭调解失败,但双方态度明显已经有所缓和,法庭将动员一切力量尽最大努力进行调解,让双方互相体谅、理解,增进邻里和谐。


民一庭:“以案说法”进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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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到军营,以案说法受欢迎。122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到驻内乡94498部队某分队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就官兵和家属普遍关心的婚姻家庭、军人权益保护、交通事故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受到了官兵们的赞誉。

被告耿某系部队现役军人。20163月,耿某驾驶一辆地方小轿车在淅川县九重镇一路段正常行驶时,与逆向行驶的原告范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范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淅川县交通大队认定,范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范某为八级伤残。淅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得知被告系现役军人,立即启动了“涉军维权绿色通道”。当场立案后迅速将案件移送至 “维护军人军属合议庭”,即刻开展调查取证和分析,并优先排期开庭。

当天,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71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某各项损失共计83000元;原告范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该案,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增多,发生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官兵们进行了交流互动,并就官兵和家属普遍关心的婚姻家庭、军人权益保护、交通事故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授课,详细解答了官兵们提出的问题。

“感谢法院能够对子弟兵们的特殊关爱,通过法官送法进军营‘以案说法’,不仅让官兵们学会了知法、用法、守法,更坚定了我们献身国防的决心和信心!”某分队长王某感激地说。

涉军维权、司法拥军是淅川县法院多年来一直坚持的做法。近年来,淅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坚持对涉军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政策;持续开展“法制讲座进军营”、“阳光司法暖军心”等一系列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三年来,共开展法制讲堂和司法拥军活动6次,接待军人军属来访、来信17人次,审理涉军案件13件,调解9件,形成了班子齐抓共管、部门相互配合,层层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人人争做司法拥军工作的良好局面。


少审庭:体育场开庭

公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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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1130日上午930分,伴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响起,审判长宣布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夫妇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旁听现场座无虚席。

经审理查明,20096月,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成立了淅川县某产品专业合作社,由赵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并招收发展揽储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头宣传的方式对外宣传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对揽储的业务人员以其揽储数额按比例给予提成。经审计,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再以高息向企业和个人放贷。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尚未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以股东身份参与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予以追加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等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赵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九重法庭:当庭调解

6名农民工工资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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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马庭长,您真是帮了我们的大忙了,不然我们的工资春节前很难拿到手。”来自镇平县卢医镇的李某感激地说。1213日上午,在严冬的寒风中,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合并审理了涉6名农民工共计18万余元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并当庭达成调解。

河南淅川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地,20133月至2014年年底,常某、陈某、李某、马某等六名原告经人介绍,分别到九重镇施工方周某承包的工地上从事看工地、接送工人、运送货物、为工人做饭、开铲车等工作。合同期满结算劳务费时,被告周某的财务人员杨某为六名原告各出具欠条一份,仅支付了马某、陈某、李某三名原告少部分劳务费后再无支付。20168月,六名原告分别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六名原告的劳务费共181504元。

为了让这批农民工早日拿到劳务款,法庭立即启动了涉“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

在法庭的协调和多方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某于2017115日前全部还清下欠六名原告的劳务费,在此期间由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同时,被告方表示自愿承担此次诉讼费用和保全费。原被告双方表示互相谅解,并握手言和,为这片冬日的寒冷带来了些许暖意。


金河法庭:推迟三小时等原告

以诚相待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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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以诚相待,“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当事人阐明了有关权利与义务,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为案件的圆满解决奠定了基础。

据原告张某诉称,2014529日,被告全某向其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期限5个月,由杨某提供连带担保,并约定逾期违约金为3。借款期满后,全某仅偿还了2万元便不再还款,原告遂将其诉至淅川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全某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自20141029日至还清之日起的3的违约金。

金河法庭受理后,多次通知被告全某到庭,但全某以借款不是自己所用为由,拒绝配合。当日,原定于830分开庭,全某以忘记了开庭时间已到南阳办事为由不便出庭。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提升办案效果,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陈述了不出庭的利害关系和后果,并表示如果其出庭,法庭将开庭时间推迟三个小时等候。

1110分,全某到庭。庭审上,全某称借款合同虽然是以她的名义签订,但实际用款人却是杨某,自己一分钱也没用,原告张某应该起诉的是杨某。法官向其解释说,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某在向原告借款中其不仅实际进行了签名按押并提供了有关手续,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杨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同样具有还款义务,全某、杨某两人都是适格被告,原告起诉其中任何一人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全某将该笔借款交给杨某使用,则为另一个法律关系,并不能对抗全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被告可在偿还原告借款后,到法院另行起诉,向杨某追偿该笔借款。

通过法官的多方解释,全某的疑惑被解开。全某表示因数额较大,让法庭和原告给其一段时间,待杨某联系进行协商后,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上集法庭:巡回审理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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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在上集镇丹阳社区巡回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巡回开庭”的形式向周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01674日,被告范某驾驶的小汽车与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白某、乘坐人李某和行人古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范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古某无责任。经查明,该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古某一纸诉状,将小汽车驾驶人范某、某保险公司以及白某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李某、白某因身体原因未出庭,原告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范某、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指出,范某所驾驶的小汽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故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且应留出另一伤者白某一定份额;原告李某两处伤残级别分别为九级、十级,因李某为农村户口,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白某负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庭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三位伤者的赔偿份额如何分配以及被告范某、白某的赔偿责任如何配置。考虑到本案交通事故伤者急需用钱治疗、修复,调解结案比诉讼结案更快速、有效,法庭决定进行庭下调解。


荆紫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9年前

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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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能要回来真是不容易啊,真的太感谢你们了!”翟某握着法官邓峰的手连声致谢。1226日上午,一起长达19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荆紫关法庭负责人邓峰等人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得以解决。

据悉,贷款人龚某与被告陈某为亲戚关系,陈某于199739日、520日、1022日分别向龚某借款20000元、16000元、12500元、1000元,共计49500元,并打下借条。2015730日,龚某因患突发性心肌梗塞病故,龚某去世后,原告龚某某(系龚某之母)、翟某(系龚某之女)在家中发现上述四张欠条,多次向陈某索要欠款及利息无果后,遂向淅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9500元,并按月息1.2%计算利息。

1215日,荆紫关法庭在该镇李营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借款之事时隔久远,调查清楚并不容易,法官积极听取双方答辩意见,耐心细致多方面查询相关证据。在经过番较量后,法官敏锐地发现了关键事实——龚某去世前几个月,陈某找龚某商量过还款事宜,龚某表示归还两万元即可。因原先欠条丢失,陈某便重新开了20000元的欠条,按龚某要求把落款时间写为199739日,并在欠条上注明“前期有条作废”。而且补打欠条之时,原告翟某也在场,翟某对该事实作了承认,并称她父亲确实有要求把时间写为1997年,只是她对龚某与陈某商定的还款事宜并不太清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为亲戚关系,法庭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下调解。

连日来,在办案法官的努下, 1226日上午,被告陈某将2万元欠款悉数归还原告,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桩时隔19年的民间借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香花法庭:巡回开审鱼款案

7户渔民吃到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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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日上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香花法庭在该镇赵庄村巡回审理了一起张某、胡某等七户原告诉被告高某、侯某、吴某、尹某渔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庭的努力协调下,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据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世代居住在香花镇,以养鱼、打渔为生。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水质的需要,20162月,被告高某、侯某(二人系合伙关系)集中收购香花镇土门村渔民网箱中的鱼。32日,渔民网箱中的鱼基本售完,期间被告高某、尹某、侯某收购原告张某翘白鱼2988斤,杂鱼100斤,共计28386元,并打下欠条。然而事后被告侯某、尹某、高某迟迟不肯归还鱼款,被告吴某则一走了之,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张某无奈之下具状起诉,申请法院判决四被告归还鱼款,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庭审当天,胡某等6人委托张某代为出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高某、侯某声称,被告欠原告鱼款未还一事属实,但因被告方收购上来的鱼还没有卖出去,目前无力支付七户渔民的欠款,所欠鱼款要等到春节之后才能偿还。但原告张某表示并不接受这一提议。

为了使七户渔民既能早日拿到卖鱼款,又能减少诉讼成本,香花法庭庭长曹斐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此案。从上午10点到下午130分,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高某于2017119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欠七名原告的欠款(共计106523元),其中两笔数额较小的欠款于201711日前还清;被告尹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偿还;被告侯某、吴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谢谢曹法官,有了这份调解协议,我们的心里就踏实多了。还是咱法官有办法啊!”张某拿着调解协议书高兴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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