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刘亚磊 张长海
邓州市的唐某,趁着夜深人静,潜入农户家盗窃耕牛。淅川刘某明知是盗窃的耕牛,仍帮忙销赃。2月14日,淅川县法院利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案发地淅川县金河镇莲花村公开审理这起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当日上午8时,淅川县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来到莲花村,开始布置庭审现场。他们早已驾轻就熟,很快就把一个简单的巡回法庭布置好了。
2016年3月4日,莲花村村民姬某家的一头耕牛被盗,村民无不咬牙切齿。偷牛贼唐某等人被抓住后,村民个个拍手称快。听说法院马上要在村里开庭审理这起盗窃耕牛案,村民们便围上来旁听。
2016年3月初,唐某与全某(另案处理)预谋到淅川县偷牛,并让钟某(另案处理)帮助他们找一辆货车拉牛。钟某答应帮忙,并找到刘某,让他找车。他告诉唐某、全某,来到淅川后,就和刘某联系。
3月4日晚,全某、唐某来到淅川县城。次日凌晨2时许,他们蹿至莲花村村民姬某家,将一头耕牛偷走。次日,全某打电话联系车辆拉牛,被货车司机拒绝。无奈,全某、唐某只好将牛藏匿在淅川县上集镇附近的山中。刘某明知全某、唐某盗窃耕牛,仍帮忙联系买家。因买家不买盗窃的牛,没能成功销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耕牛价值7500元。
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对唐某、刘某作出有罪判决。
庭审结束,审判长结合这起盗牛案,向旁听的村民讲解法律知识。
耕牛是农村的重要财产和生产工具,对农民家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案作为入户盗窃犯罪,盗窃物品又是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耕牛,其公开审理贴合民生。一方面起到“以案说法”作用,让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财物丢失时及时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另一方面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向群众普及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警醒人们不要试图触犯法律。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对一些犯罪行为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不参与犯罪行为,不与犯罪分子共谋。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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