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能要回来真是不容易啊,真的太感谢你们了!”翟某握着法官邓峰的手连声致谢。近日,一起长达19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淅川县人民法院荆紫关法庭负责人邓峰等人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得以解决。
据悉,借款人龚某与被告陈某为亲戚关系,陈某于1997年3月9日、5月20日、10月22日分别向龚某借款2万元、1.6万元、1.25万元、1000元,共计4.95万元,并打下借条。2015年7月30日,龚某因患突发性心肌梗塞病故,龚某去世后,原告龚某某(系龚某之母)、翟某(系龚某之女)在家中发现上述四张欠条,多次向陈某索要欠款及利息无果后,遂向淅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借款4.95万元,并按月息1.2%计算利息。
2016年12月15日,荆紫关法庭在该镇李营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借款之事时隔久远,调查清楚并不容易,法官积极听取双方答辩意见,耐心细致多方面查询相关证据。在经过多番较量后,法官敏锐地发现了关键事实——龚某去世前几个月,陈某找龚某商量过还款事宜,龚某表示归还两万元即可。因原先欠条丢失,陈某便重新开了2万元的欠条,按龚某要求把落款时间写为1997年3月9日,并在欠条上注明“前期有条作废”。而且补打欠条之时,原告翟某也在场,翟某对该事实作了承认,并称她父亲确实有要求把时间写为1997年,只是她对龚某与陈某商定的还款事宜并不太清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为亲戚关系,法庭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下调解。
连日来,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2016年12月26日,被告陈某将2万元欠款悉数归还原告,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桩时隔19年的民间借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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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李建伟 张长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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