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彬 张长海)为一时口腹之欲,淅川县一对父子在禁渔期非法电打鱼,双双被判刑,两人后悔不已。3月20日上午,在淅川县香花镇宋岗码头,淅川县人民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在此巡回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邀请周围群众旁听,为大家进行普法宣传。
当日10时,淅川县少审庭的法官们来到该县香花镇宋岗码头,淅川县渔政管理部门及附近群众百余人前来旁听。
被告人周甲、周乙是一对父子,是淅川县上集镇农民。2016年3月21日上午,周甲、周乙因嘴馋想弄些鱼吃,便不顾禁渔期规定,驾船用电打鱼装置在淅川县金河镇姚湾水域打鱼。案发后,两人于2016年6月16日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法官介绍,每年的3月至6月是丹江口水库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繁殖和幼鱼生长期。为加强库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维护库区生态环境,淅川县自2003年起,连续15年实行春季禁渔,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淅川县全境禁渔期。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审理过程中,周氏父子称他们都是附近的农民,根本不知道还有禁渔期的规定,不想酿成大错。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说:“此案中,周甲、周乙一是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二是非法使用了电打鱼装置去捕鱼。电打鱼装置因其危害大,一直被严令禁止。此次巡回审判特意设在香花镇宋岗码头进行公开审理,也是法院对群众的一种普法宣传。”最终,法院判处周甲拘役3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判处周乙拘役6个月,缓期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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