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非法捕鱼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7-03-28 08:11:32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杨建民 张长海

    3月20日上午,淅川县法院少审庭的法官们在丹江口水库边的宋岗码头上,对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审判。该院新改装的巡回审判车首次投入使用,当地水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库区周边部分群众参加了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周某某父子二人在禁渔期内驾船在淅川县金河镇姚湾水域用电打鱼,共捕获小鲫鱼、小鲤鱼共计十余公斤。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随后,法官结合此案向旁听人员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宣讲,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时刻牢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作为库区人民不仅要做事事讲环保、处处重环保的生力军,更要做好宣传员、普法员,共同呵护好美丽的家园。

    淅川县水产管理局局长张国战介绍,为了给库区水生物创造良好的繁殖机会,自2003年起,淅川县委县政府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春季禁渔,并向水库中投放大量净水能力强的鱼苗,通过让鱼类充分“休养生息” 增加库区渔业资源,改善了鱼类结构,有效保护了库区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

    据了解,此次丹江库区巡回审理“非法捕鱼”案是新改装的巡回审判车首次正式投入使用,也是该院今年开展的盗窃耕牛案、热水器烫伤老人案件后的第三次巡回审判。下一步,还将选取与群众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到各乡镇进行巡回开庭,为广大父老乡亲们送上丰盛的“法治大餐”。6

    庭审现场 通讯员 张长海 摄

    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7-03/28/content_404690.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7年3月28日六版“法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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