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法官,真是太谢谢您了!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为了表达谢意,我们特意做了锦旗送给您。”4月24日上午,在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少审庭办公室内,来自该县九重镇王家村尚东组的吴某、尚某握住法官范元军的手,久久不愿松开。
2016年3月19日晚,在九重镇尚庄村路段上,临街而居的吴某正抱着六个月大的侄儿尚某某(尚某之子)站在家门口。不料就在这时,一辆摩托车失去控制,朝着吴某直直撞了过来。该起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摩托车乘坐人(车主)贾某、吴某及其所抱婴儿尚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鉴定,尚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淅川法院提起了公诉。在该案公诉过程中,吴某及尚某某也以肇事者杨某、车主贾某二人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与贾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116.02元,吴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承办法官范元军认为,直接下判固然简单快捷,但杨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家境贫困,支付起赔偿款来有一定困难。而贾某身为无牌照摩托车的车主和乘坐人,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该案的特殊性,范元军决定先民后刑,并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通过多次与双方的沟通,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车主)一次性支付吴某、尚某某各项赔偿款40000元;被告人杨某(驾驶者)赔偿吴某、尚某某各项赔偿款共50000元,自杨某刑满释放满后在三年内共分四次履行完毕。杨某、贾某不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法庭当即为其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倾情调解 公正廉明”这是我对淅川法院法官表示的敬意。多亏有了范法官,为我的事情不知道跑了多少趟……。接过四万元赔偿款的吴某言语中全是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