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科长,真是太谢谢您了,为我们要到了赔偿款,不然我们的钱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手中!”近日,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来自该县老城镇马沟村的寇某握着执行局综合科科长杨泓的手,感激不已地说道。
寇某是一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是被告淅川县某冲压件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8月,寇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中指,构成十级伤残。该案经淅川县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最终于201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1244.72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4000元费用,被告还应赔偿原告67244.7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判决,原告无奈向淅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无动于衷。法院遂将淅川县某冲压件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所有的两辆东风标致汽车予以查封。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之下,被执行人遂于4月11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将判决义务分两次履行完毕,于达成和解当日给付27244.72元,并约定剩余4万元赔偿款于6月前给付。
当天下午,寇某及其丈夫李某来到淅川法院执行局,从杨泓手中接过赔偿款后,亲手将一面上书“执法公正,为民解忧”八个大字的锦旗交到了杨泓手中,以此表达对执行干警为其讨回赔偿款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