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法官赶“时髦”微信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7-09-07 09:28:30


“没想到咱法官也这么‘时髦’!用微信方式结案,不仅为我们及时解决了纠纷,还减轻了不少诉累。”近日,邓州市的彭某在收到5万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后,不由得发出赞叹,并向淅川县人民法院马华强法官发来短信表示感谢。

2016年8月,原告彭某驾驶被告江苏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租赁公司”)的一辆重型混凝土泵车行驶至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时发生侧翻,导致原告及他人受伤、车辆受损。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北省宜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该起事故中,原告彭某构成十级伤残,支出医疗费用20585.5元;另有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彭某要求被告在司乘人员保险额5万元的范围内理赔未果,遂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九重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马华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距离遥远,来往奔波耗时费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马华强决定通过微信进行调解。

“马庭长,能否让原告把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护理费收据等相关证据一并传来?”湖北省宜昌市被告方代理人发来微信。

“照片已发,请查收!”……原被告双方在马华强的主持下有序地进行着举证、质证、交换意见等程序。

“本代理人同意上述调解笔录及调解意见,我们将尽快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指定的专用账户上。”7月11日16时41分,被告方代理人曾某发来微信。

自7月5日立案至11日调解成功,共历时4个工作日,除了电话联系外,法官、原告、被告三方共发出微信57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北省宜昌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彭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某机械租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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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7-09/07/content_1825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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