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向法庭陈述案情
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
原告的弟弟王某培出庭作证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与附近村民群众参加旁听
养羊不管理多次放任自由,糟蹋了堂兄的庄稼,堂兄一怒之下投放毒饵毒死了五只羊。11月5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香花法庭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终审判决,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
五只羊被毒死原告诉求赔偿
今年7月,原告王某林向淅川法院香花法庭起诉,称2016年9月自己的五只羊死在被告王某乾已经收割的芝麻地里,地里还撒了大量的玉米粒。原告报警后,被告向公安人员承认其在地里撒了有毒的玉米粒。经村干部称重,五只羊毛重415斤,按市场价每斤11元计算,被告给原告造成了4565元的损失。然而被告称有毒的玉米粒是撒在自己的地里,不认为自己有错,更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4565元财产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1月1日,香花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在双方住所地淅川县马蹬镇小草屿村巡回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了六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附近村民群众也纷纷赶来参加旁听。
被告陈述缘由投毒原有苦衷
庭审中,案件的前因后果渐渐浮出水面。原来,原告王某林与被告王某乾不仅同村同组,而且还是堂兄弟,两家此前并无矛盾。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王某林放羊从不管理,放任自己的羊吃别人家的庄稼。被告地里的庄稼多次遭到原告家的羊糟蹋,被告多次向村干部反映,并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看管好所养家畜,但原告置之不理。为防止庄稼被糟蹋,被告曾用树枝刺条将地围起来,却仍然收效甚微。被告无奈之下,这才在自己的地里撒下了用毒药甲胺磷浸泡过的玉米粒,毒死了原告家的羊。
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后,旁听群众按捺不住,纷纷为被告抱不平。“自己家的羊,自己不看好,糟蹋了别人的庄稼。被告投毒虽然不对,但原告自己也有责任!”一位四十多岁的大叔大声说道。
“你养羊是为了生活,我们种庄稼也是为了生活,你的羊死了能找被告赔,那我们的庄稼被糟蹋了去找谁赔?”另一边,一位三十多岁的妇女也表示了不满。
法院一审终审原告自担70%责任
香花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本案中,被告王某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不当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羊多次糟蹋毁损被告的庄稼,被告多次通过村干部要求原告加强家畜管理,而原告仍听之任之,放任散养,对羊群疏于管理,是导致羊被毒死的主要原因。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庭认定被告应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关于羊的价格认定,根据事发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酌定羊售卖的价格为9元/斤,原告的损失为3735元,故被告王某乾应赔偿的数额为1120元,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王某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林财产损失1120元;驳回原告王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邻里相处要互谅互让
该案审判员、香花法庭庭长曹斐介绍,农村邻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多是因口角、生活琐事等小事引起,案件争议并不大,却因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不懂互谅互让,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最终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加深,从而采取过激措施。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重点放在解决双方矛盾上,深入了解矛盾产生的根源,抓住当事人的心理,从情、理、法的角度,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本案中,法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上述法条,作出被告承担30%责任,原告自担70%责任的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讲明了法律依据,也是希望以此告诫双方,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做到互谅互让,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曹斐说,法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是农民,家庭收入并不高,又是亲戚关系,且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符合新修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一审终审程序的条件,遂对本案实行一审终审,不仅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