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一怒之下毒死羊堂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终审化纠纷,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08 16:32:23


    □淅川县法院 张长海 陈 琛

    养羊不管理多次放任自由,糟蹋了堂兄的庄稼,堂兄一怒之下投放毒饵毒死了五只羊。近日,淅川县法院香花法庭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终审判决,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

    五只羊被毒死原告诉求赔偿

    今年7月,原告王某林向淅川县法院香花法庭起诉,称2016年9月自己的五只羊死在被告王某乾已经收割的芝麻地里,地里还撒了大量的玉米粒。原告报警后,被告向公安人员承认其在地里撒了有毒的玉米粒。经村干部称重,五只羊毛重415斤,按市场价每斤11元计算,被告给原告造成了4565元的损失。然而被告称有毒的玉米粒是撒在自己的地里,不认为自己有错,更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其4565元财产损失,并由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

    11月1日,香花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在双方住所地淅川县马蹬镇小草屿村巡回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邀请了六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

    被告陈述缘由投毒原有苦衷

    庭审中,案件的前因后果渐渐浮出水面。原来,原告王某林与被告王某乾不仅同村同组,而且还是堂兄弟,两家此前并无矛盾。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原告王某林放羊从不管理,放任自己的羊吃别人家的庄稼。被告地里的庄稼多次遭到原告家的羊糟蹋,被告多次向村干部反映,并找到原告要求原告看管好所养家畜,但原告置之不理。为防止庄稼被糟蹋,被告曾用树枝刺条将地围起来,却仍然收效甚微。被告无奈之下,这才在自己的地里撒下了用毒药甲胺磷浸泡过的玉米粒,毒死了原告家的羊。

    法院一审终审原告担责70%

    香花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破坏。该案中,被告王某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不当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羊多次糟蹋毁损被告的庄稼,被告多次通过村干部要求原告加强家畜管理,而原告仍听之任之,放任散养,对羊群疏于管理,是导致羊被毒死的主要原因。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庭认定被告应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关于羊的价格认定,根据事发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酌定羊售卖的价格为9元/斤,原告的损失为3735元,故被告王某乾应赔偿的数额为1120元,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王某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林财产损失1120元;驳回原告王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ttps://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7-12/07/content_206427.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农村版)2017年12月7日5版“法治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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