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快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20 16:27:29


“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谢谢您们了!”12月18日,当申请人刘某从淅川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7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15年12月,刘某驾驶摩托车与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淅川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损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81248.31元。刘某遂将唐某、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016年7月,淅川法院荆紫关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72597.84元;被告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8650.47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被告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刘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伤残后行动不便,一年来没有收入,并且家里还有两位老人需要赡养,此案件涉及到民生,执行干警十分重视,在立案后,立即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询问赔偿款未到位的原因。唐某来到执行局后,执行干警向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其换位思考,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之下,12月17日,被执行人唐某与申请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7000元,刘某自愿放弃余款。唐某当天回家筹钱,于次日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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