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淅川县法院香花法庭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终审判决,被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
5只羊被毒死
今年7月,原告王某林向淅川法院香花法庭起诉,称2016年9月自己的5只羊死在被告王某乾已经收割的芝麻地里,地里还撒了大量的玉米粒。原告报警后,被告向公安人员承认其在地里撒了有毒的玉米粒。被告给原告造成了4565元的损失。
投毒有苦衷
庭审中,案件的前因后果渐渐浮出水面。原来,原告王某林与被告王某乾不仅同村同组,而且是堂兄弟,两家此前并无矛盾。被告答辩称,原告王某林放羊从不管理,放任自己的羊吃别人家的庄稼。被告地里的庄稼多次遭到原告家的羊糟蹋,曾多次向村干部反映,并找到原告要求对方看管好所养家畜,但原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被告才在自己的地里撒下了用毒药甲胺磷浸泡过的玉米粒,毒死了原告家的羊。
羊主人担主责
香花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不当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羊多次糟蹋毁损被告的庄稼,被告多次通过村干部要求原告加强家畜管理,而原告仍听之任之,放任散养,对羊群疏于管理,是导致羊被毒死的主要原因。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庭认定被告应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