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提供劳务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淅川法官当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02-22 08:21:39


    “法官就是厉害,仅用半天时间,就把这个案子解决了!”近日,在淅川县九重镇张河村巡回法庭现场,刚刚旁听了一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村民们纷纷竖起大拇指,对审判员、九重法庭庭长马华强赞不绝口。

    原告提供劳务受伤

    据原告王某诉称,2016年10月6日,王某受被告张甲雇用,为被告张乙家房屋粉刷涂料,被告张丙则受张乙父亲邀请为其修锅灶。当天下午,被告张丙推料车经过时,不慎撞倒了脚手架,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受伤。原告被亲属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于2016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三被告推诿扯皮不予协商。

    为追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王某将雇主张甲、房主张乙、侵权人张丙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名被告各执一词

    10月18日,九重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在案发地张河村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两名县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庭审时,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9086.07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赔偿清单,详细列明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赔偿数额。庭审中,三被告各自发表了答辩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赔偿态度。

    被告张甲答辩称:“原告是受我雇用的工人,出事的时候我未在场,不知道原告是如何摔下来的。对于原告所受损失,我已在其住院期间垫付了8600元,其中包括被告张乙交给我的2000元。我只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多出来的应当退还给我。”

    被告张乙答辩称:“首先我不认识王某,我家的房屋装修工程都承包给了张甲,中间发生了什么我也不清楚;第二,事发后我表示过愿意拿出3000元进行补偿,根本没有推诿扯皮;第三,事发当天原告王某喝了酒,没有尽到规避自身风险的义务,也有部分责任。因此,我只依法承担3000元赔偿责任,其余不承担。”

    被告张丙有事在外,委托其妻邓某出庭应诉,邓某答辩称:“张丙只是被叫去帮忙,没有要一分钱工钱,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而且张丙进了厨房后才听说外面有人摔倒,中间相隔了一段时间,根本不可能是张丙撞倒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则称,其施工当天并未饮酒,施工的脚手架也进行了固定,但未戴安全帽,施工前也未签订劳务合同。并表示,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都是张甲在出,不清楚张甲具体垫付了多少钱。

    调解成功当庭履行

    考虑到三被告皆是同村,本着和谐乡邻理念,法庭将重点放在了调解上。

    “装修房子本来是好事,发生这种事情也非大家所愿,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大家又是乡里乡亲的,互相体谅一下,以后仍旧和睦相处,不是很好吗?”马华强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分别进行劝解。县人大代表张春祥也帮忙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甲、张乙自愿各自承担原告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500元,共计11000元,扣除两人已垫付的8600元(张甲6600元,张乙2000元)后,被告张乙再支付原告2400元,退还被告张甲多垫付的11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甲和张乙各自分担263元。签字完成后,被告张甲、张乙拿出手机,当场用“网上转账”的方式,将协议义务履行完毕。

    看到这个结果,张春祥对该案表示了肯定与赞赏:“九重法庭在张河村巡回审理的这起劳务侵权纠纷案件,意义十分重大,不仅让村民学习到了相关法律知识,也能帮助他们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张长海陈琛)

    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8-02/22/content_225246.htm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农村版)2018年2月22日7版“法治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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