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南阳日报》:户外活动,不忘用火安全

发布时间:2018-05-15 09:04:43


    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白丞博

    随着气温日益升高,人们外出活动也逐渐增多,因为自身的疏忽而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总结近年来审理的因野外行为不当引发火灾而产生的纠纷,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警醒社会公众野外用火注意安全,切勿“引火烧身”。

    祭祀引燃苗圃 赔偿全部损失

    凌某的苗圃与李某父亲的坟墓紧邻。2016年清明节期间,李某到其父亲坟墓祭拜。当天凌某发现自己的苗圃所种树苗被烧,遂向村委会和派出所反映此事。第二天上午派出所民警和几名村干部现场查看,坟上玉米秆及杂草燃烧的灰烬痕迹表明,火是由李某父亲的坟头引起并向北烧向苗圃地,引燃苗圃地内杂草和落叶,使大部分树苗过火枯死。凌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5万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凌某损失225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在对野外燃火祭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造成凌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凌某的诉请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部分诉讼请求。

    烟头引发山火 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3月,朱某在山坡上自家田地干活时抽了几支烟,并顺手把未熄灭的烟头扔进田地边上荒草丛中。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荒草进而引发山火,造成山林大面积失火。经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毁林面积23公顷,过火林木株数11326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1160元。淅川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朱某作为长期生活在山区的农民,明知山区防火禁令,却违规携带火种上山,违规在林区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其对产生火灾的可能性预估错误,存在重大过失。因朱某的行为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23公顷,已构成犯罪。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王玉斌提醒,野外祭祀、烧烤、露营等活动一定注意用火安全,严格遵守防火要求。一般情况下,防火季节不要生火,在野外行进过程中禁止吸烟。在途中休息或在营地里吸烟时,应将烟头熄灭后带走。点火应选择在周围没有可燃物的地方,并密切注意风向火势。火堆要始终有人看守,确保火苗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开。

    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8-05/15/content_558842.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8年5月15日政法周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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