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杨建民 张长海)“没想到,酒后驾车危害这么大。我以后要吸取教训,酒后坚决不开车!”……近日,在淅川法院大审判庭,12名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在法庭的教育下幡然醒悟。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张某、衡某、王某等12名被告人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小汽车、皮卡车等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其中被告人严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在路边隔离带上,被附近村民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案发时12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或接近100mg/100ml,达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80mg/100ml),且严某、衡某两名被告人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针对12名被告人都是因“酒”而起,涉嫌罪名相同,为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淅川县法院决定运用简易程序,对该12起危险驾驶案件采取“轻刑快判”、“类案同判”模式。庭审中,12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根据各被告人当天的饮酒量、驾驶情况、到案经过、有无前科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对12名被告人做出了拘役1至4个月、缓期2至3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判决。其中严某、衡某等四人因有犯罪前科、无证或无牌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高、造成交通事故等量刑情节被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到7000元不等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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