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我今天来履行还款义务了,麻烦你们把我从‘黑名单’中去掉吧?”5月11日,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将所欠货款送到淅川县法院执行局,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2015年10月,淅川县法院审理了闫某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支付闫某化妆品货款5000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主动履行,闫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进行“四查”,却未发现杨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联系不到杨某,执行法官将杨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等。
据杨某所述,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和朋友一起出行做生意时,发现自己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这才知道自己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彻底慌了神,意识到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回到淅川后,立即到淅川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