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巡回法庭:

人大代表参与 旁听群众评议 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25 10:20:43



庭审现场


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走访了解


勘验现场


征求代表意见建议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5月22日下午,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汉王坪村,淅川县人民法院盛湾法庭在这里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当庭审判。与以往不同的是,特意邀请到有多年农村工作经验的该镇县人大代表马福山、严光勇全程参与庭审活动,并耐心听取了周围的群众的意见建议,针对原告排水不畅的实际,发出了铺设排水管道改变水流向的司法建议。

    为排水、采光,双方对簿“公堂”

    据原告孙某诉称,其与被告吴某是紧邻,孙某房宅在东,西南方与被告吴某宅基东边空场毗邻,在场地中间有一条原告等四家共用的自然形成的排水道。2015年,被告吴某在其宅基地东边场地上建起了一米多高的砖墙,后又在砖墙上搭建了出钢板墙0.22米檐的彩钢瓦房,影响了原告房屋西南角雨期积水的排出和位于西边的厨房的采光。该纠纷经村组多次调解均未果,为此孙某向淅川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拆除侵权砖墙、疏通排水道,并把新建的彩钢瓦房向西收缩1米(庭审中变更为1.35米),使原告的厨房得以正常采光。

    为此,原告孙某提交了有关证据。被告吴某则认为原告仅凭一纸‘卖房字据’,无法证明其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申请法庭现场勘验,以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相关权益。

    代表见证、群众参与现场勘验

    原告孙某和被告吴某究竟孰是孰非?为了给双方“评理”,向在场群众以案释法,法庭决定暂时休庭,再次进行现场勘验,并邀请人大代表、周边邻居共同参与。

    “原告家西南边后墙、被告修建的砖墙和邻居家房屋的山墙交汇处形成了‘死三角’,水流已经无法排出,三家都有影响。”作为见证者之一的吴某某说,当初排水是因地势原因,现在周边房屋都建起来了,客观上改变了排水的自然流向,如果硬要恢复原初流向,显然不合适,那得损失多大啊!

    “老孙,我也详细看了现场,根据目前现状,我很赞同法庭的建议,存的水主要是房屋流下的,由法庭协调,你们几家都将房顶排水通过铺设下水管道改到各自房前排水比较合理,不仅花不了啥钱,也解决了问题。”县人大代表、荆紫关镇南街村干部马福山的一席话,赢得了在场群众的附和。

    “大家都是邻居,能不能各退一步呢?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审判长万华锋在综合了代表、群众意见,提出了一些帮助原告解决排水、采光问题的合理建议后,再次征求双方意见。

    “我坚持我的诉求,吴某得让积水从其房场排出去。”原告孙某不肯让步。

    “我家本来地势就低,若按原告的要求积水从我家流走,我们还能生活吗?”被告吴某非常生气。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未果后,万华锋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合议。

    代表称赞 这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

    在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现场查看的情况,若被告拆除涉案砖墙,原告房屋后墙排水必然流向被告院内,会给被告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厨房的主要功能是满足原告一日三餐做饭的场所,而非主要休闲娱乐采光场所,且原告前院的两层南厢房已遮挡了厨房的大部分采光,被告在院墙上搭建的彩钢瓦房不足以完全影响原告厨房采光,且不影响油烟排出,原告要求被告收缩彩钢瓦房的诉请缺乏证据及事实依据。因此,对于原告孙某的诉求,法庭不予以支持,并建议其可以采取将屋顶排水改至前院、铺设地下排水管道、在厨房南墙开窗等方法进行排水和采光。为此,法庭依法做出驳回原告孙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通过今天的庭审,不仅向群众进行了普法,增加了我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更没想到的是咱法院在判决中,还进行了情理法的析理,提出了司法建议,案件办的很细,质量很高!这是一份有‘温度’的精彩判决”!来自教育界的县人大代表严光勇伸起了大拇指。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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