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90后小伙万某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其女友转账“520”、“1314”等数额的钱款。分手后,这些钱能否要回来?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万某与田某相识。恋爱期间,万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转给田某数额不等的钱款。至同年7月,万某因有事未转钱,田某将其微信拉黑。之后,万某要求田某返还钱款遭到拒绝,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其钱款共计39907元。
法庭上,田某辩称,万某支付的钱款是他单方自愿赠予的,自己并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借钱的请求,其中的“520”、“1314”等都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万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来看,转款时间跨度长达半年,金额有大有小,微信中许多转账系特殊含义的数额。在此期间,万某既没有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为借贷,也没有要求被告还款,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借贷之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结合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方为表达对女友的爱,主动为女友购买财物或给予女友金钱供其生活、消费等情况不在少数,这种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合意的支付或给予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予。因此,对原告万某的诉求,法庭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