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90后青年万某在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其女友转出“520”、“1314”等数额不等的钱款。分手后,这些钱款属于赠予还是借款,是否能要回来?近日,淅川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万某诉称,2017年2月,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田某相识,期间,万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转给被告田某数额不等的钱款。至当年7月,因一次未转钱,被告田某将其微信拉黑。之后,万某要求田某返还所给的钱款遭到拒绝,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其微信借款32811元,支付宝转账5796元,现金1300元,共计39907元。
法庭上,被告田某辩称,原告万某支付的钱款系与其谈恋爱的单方自愿赠予,自己并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借钱请求,并且其中的“520”、“1314”等都是有特殊含义的数额,1300元现金系万某让其去郑州看望他的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万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来看,转款跨度时间长达半年,共有几十次,金额有大有小,有1000元的,也有十几元的,转款方式也比较随意,有发红包,有转账,微信中许多转账系由特殊数字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组成,在此期间既没有注明款项支付用途为借贷,也没有要求被告还过款,更没有提供其有效证据证明有关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
在法律上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予。为此,对原告万某的诉求,法庭不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