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体检后感冒医院无需担责

淅川县法院巡回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3-28 11:00:29



    3月2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荆紫关法庭在该镇码头村,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并邀请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4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及周边村民参加旁听。

    据原告魏某诉称,其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在被告荆紫关镇卫生院参加免费体检,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未采取保暖措施,让其裸胸袒怀并涂抹冰冷药水进行B超、心电图检测,造成其受严寒侵袭而患严重上呼吸道感染,剧烈咳嗽,昼夜不安。在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荆紫关镇卫生院支付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871.7元(其中包括住院押金100元,已退还)。

    庭审中,魏某向法庭提交了体检当日上午8时至12时的分时段气温记录,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的住院单据、诊断证明、病历以及自己夜晚咳嗽严重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荆紫关镇卫生院答辩称,原告提交的气温记录仅能证明当天淅川县的室外气候温度,不能证明被告方体检室的室内温度;荆紫关镇卫生院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中央空调均在运行,且上呼吸道感染(俗称“感冒”)的发病与每个人的体质及抵抗力有关,气温并不是导致患该病的唯一原因。

    “我当日去体检时并没有感冒。被告方工作人员若采取了保暖措施,即便我体质差,也不会受到气温侵害。”原告魏某坚持辩称,被告荆紫关镇卫生院未采取保暖措施,对其患上呼吸道感染负有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魏某到被告荆紫关镇卫生院体检,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2月4日到2月25日患上呼吸道感染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体检服务与自己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为其体检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约行为。被告举证证明其在体检过程中对所有人都是按照统一流程进行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魏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魏某承担。

(邓 峰 张长海)

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9-03/28/content_328577.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农村版)2019年3月28日7版“法治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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