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粗心惹上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9-03-13 15:44:54


    本报记者 王 淼

    特约记者 张长海 通讯员 靳晓英

    “要不是法官明察秋毫,主持公正,查明了我们仅收到赔偿款16200元,如果按照对方提出的‘160200元’,我们不仅因为受伤得不到应有赔偿,反而还要‘倒赔’对方!谢谢法院,谢谢法官同志!”近日,收到法院送来的判决书后,李某在表示感谢的同时,对自己的粗心马虎也是后悔不已。

    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2017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淅川县金河镇初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李某被送往淅川县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81060.75元,根据原告病情,又外购人血白蛋白30瓶,价值17500元。淅川县交警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李某为颅脑损伤所致八级伤残。

    粗心大意惹祸

    2018年,李某向淅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郭某(刘某之母)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4047.3元。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其已经为原告李某支付了160200元,其中支付了五次医疗费押金共计16000元,被褥押金200元,合计六张押金条据。其余的钱是交的现金给医院,并提交李某出具的收据作为证据。内容为:“收条 今收到王某(刘某之妻)押金单子6张,共计160200元整。2017.11.24 李某”。

    原告李某称该收据存在笔误,160200元是因为李某按读音习惯“一万六千零二百”,从而多写了一个“0”,并出示了自己在医院所支付的有关押金单和费用单据用以佐证自己的意见。

    为什么是“16200元”

    从该证据的内容看,只显示原告收到押金单子6张,未提到现金,故被告称这包含6张押金条和部分现金的说法不足以采信。从该“收据”与其他证据的联系来看,原告住院期间全部住院押金只有81200元,出院时原、被告双方也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160200元不符合常理,故法院采信原告方的该“160200元”实际为“16200元”的笔误的意见。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责任比例按3:7划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刘某合计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8336.78元。因被告已经为原告垫支医疗费16200元(即法庭认定的),所以被告刘某应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136.78元。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32136.7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金额最好用大写备注

    人被车撞伤,理应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因为在写收据时将口语化的 “16200元”写成“160200元”, 一不小心多写的一个“0”字,让钱数相差近10倍,险些造成损失。审判长靳晓英说,此案中,幸好原告方提供了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仅收到了对方赔偿款16200元,收据中“160200元”系笔误,否则,吃亏是在所难免的。为此,她提醒大家在涉及此类问题时,一定要细致核算,认真准确规范化书写,特别是涉及金钱数额时,最好能用大写来备注,便于一致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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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9年3月12日6版“干警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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