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法院三举措为“农村婚姻”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0-05-18 09:44:50


淅川县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增多,在日常办理中存在举证难、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通过采取三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针对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思想道德观念有偏差的问题,他们通过组织法官深入村组进行宣讲,发放《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政策知识单页和在县电视台进行政策解读等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除农村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的文明新风尚。

二是加强对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谨慎行使裁判权。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为此,淅川县法院要求法官在办案离婚纠纷中,应根据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到灵活有效处置。通过对当事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针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要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过程中,适时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方法措施,耐心细致的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努力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减少矛盾纠纷。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应帮助夫妻双方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好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摊等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如男女双方矛盾尖锐,调解无效的,应向双方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审判与执行相结合,减少执行阻力,努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调处婚姻纠纷。针对近几年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弱化,在调处婚姻纠纷中发挥作用欠佳的现状,他们将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官充实到一线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的最佳方式方法,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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