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即将搬迁之际,法院与社会法庭‘互动’为我们解决了这起历时七年的移民纠纷案,得好好谢谢谢你们啊!”5月26日,淅川县香花镇党委书记徐虎握住淅川县法院院长丁建民的手高兴地说。感谢淅川县法院与香花、九重两镇社会法庭的联手,促成原告周玉芬、张莹、张钰与被告张志林、杜梅就房屋所有权、继承、抚养等纠纷达成协议,至此,这起历时7年的涉及移民纠纷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1987年10月,原告周玉芬与被告张志林、杜梅夫妇次子张伟结婚,1988年9月婚生长女张莹,1992年4月婚生次女张钰,1990年婚生长子张发,1994年7月张伟、张发在意外触电事故中死亡。1993年张伟、周玉芬与张志林、杜梅分家,同年张伟夫妇自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各两间,柴房一间。1995年10月,周玉芬再婚,户籍从淅川县香花镇东岗村迁移至该县九重镇唐王桥村,张莹、张钰随张志林、杜梅生活,周玉芬与前夫张伟共有的房屋由张志林、杜梅管理使用。
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后,按照有关规划要求,香花镇东岗村是淅川第一批移民,将于今年6月底迁往邓州市构林镇。在2003年,移民实物登记时,被告张志林、杜梅在原告周玉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管理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树木(应得移民补偿款5万余元)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发生纠纷。
搬迁在际,2010年2月5日,无奈之下的周玉芬母女三人一纸诉状将被告张志林、杜梅法庭,要求将登记在张志林、杜梅名下的房屋及设施归三原告所有。淅川县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张志林、杜梅反诉要求张莹、张钰支付抚养费5万余元,因反诉与周玉芬等人的起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审理。
2010年5月5日,淅川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周玉芬与前夫张伟共有的二间砖混结构房屋、二间砖木结构房屋一半归周玉芬所有,另一半作为张伟遗产划分为六份,原告周玉芬享有二份,原告张莹、张钰及被告张志林、杜梅各享有一份;厨房、附属设施、树木归被告张志林、杜梅所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张志林、杜梅夫妇到淅川法院反映,法院判决公正,应当服从,但按判决执行,辛苦抚养两个孙女多年得不到回报,并声称若得不到妥善处理,今年8月份搬迁时就不走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淅川法院丁建民院长听取该案汇报后,立即同香花、九重两镇党委书记沟通。认为该案涉及移民迁安和家庭亲属关系,若处理不当势必影响移民迁安工作大局和社会稳定。指定“移民法庭”主办法官与香花、九重两镇社会法庭,对该案实施尽快调解,确保在移民搬迁前让当事双方满意。
经过办案法官和社会法庭人员的不懈努力,5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一、按法院判决执行;二、张莹、张钰主动表示,虽然父亲不在了,但张志林、杜梅是自己的爷爷、奶奶,平日对自己疼爱有加,孝顺两位老人是应该做的,张志林、杜梅则表示不再向两个孙女追索抚养费。该矛盾纠纷的圆满化解,为移民的和谐迁安作出了一定贡献,受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