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后潜逃期间,不小心摔断了脊椎,成了一名不能正常行走的犯罪嫌疑人。5月21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徐某的家中设立“巡回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日夜,被告人徐某伙同杜某、王某、石某(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窜到淅川县滔河乡余湾村,于10月2日凌晨1时许将该村赵某家的一头母猪盗走,在河边的树林里将猪杀死后,将猪肉藏至被告人徐某所在的家中。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母猪价值2580元。
案发后,徐某潜逃。在潜逃期间不小心将脊椎摔断后,于2010年4月返回家中治疗。4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在“巡回审判法庭”上,被告人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持续到当日中午12时,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据主审法官张玉锋介绍,之所以选择在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此案,一是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保证案子审理的公开、公正;二是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原则,将庭审开设在被告人徐某的家中。
记者在庭审现场见到,特殊庭审引来了不少乡亲们的观看。他们都对这一特殊的审案方式叫好,认为这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威慑力,也维护了被告人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增强了群众的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