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涉营商环境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经研究,对本院审理的各类营商环境诉讼案件,无法定特殊情形的,一审案件审限为60天。营商环境案件立案、送达、开庭、鉴定、合议、文书制作与签发等诉讼时间标准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立案与卷宗移交
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原告,由原告签署《诉讼风险告知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立案当天由立案部门将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到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分配至相关审判庭(团队),并通知承办庭室(团队)领取卷宗。各审判庭(团队)收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卷宗。发还案件按新收案件时间节点执行。
二、送达、开庭审理、合议、文书制作与签发
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公告送达、鉴定等应遵循法定时间外,其他案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承办法官应当在接到案件卷宗后5日内将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送达给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通知被告在15日内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及答辩状,并应当在立案后的20日内完成开庭工作; 适用普通程序的,通知被告在20日内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及答辩状,并应当在立案后的30日内完成开庭工作。
2、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后5日内完成拟稿,庭审后10日内完成文书签发。普通程序案件庭审后5日内合议,10日内完成文书签发。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需要在合议后5日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再审案件的开庭时间要求,参照上述相同类型、相同审理程序的规定。
三、关于扣除审限
案件在审理中需要扣除审限的,应在发现扣除审限事由的次日内向审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扣除审限事由的说明材料。原则上庭审后提出扣除审限申请的不予批准。因鉴定需要扣除审限的,以司法技术科做出的证明材料为准。司法技术科收到鉴定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审管办,审管办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该案扣除审限。
四、关于案件调解
经过开庭审理,案件需要进行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判决。
五、上诉案件的移送
上诉案件自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后15日内,将卷宗移送立案庭。立案庭每周向市中院集中移送,并于每月对各业务庭的案件移转情况进行通报。
六、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中的问题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