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涉营商环境诉讼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审理涉营商环境诉讼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营商环境案件审限的规定(试行)及对该类案件进行清理、监管》的通知要求,对涉营商环境案件,无法定特殊情形的,一审案件审限为60天。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3、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营商环境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2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营商环境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1次。
审理涉营商环境诉讼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日,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营商环境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对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本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营商环境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营商环境诉讼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5、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6、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7、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8、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