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培训办法

淅法[2018]90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6:37


    为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特邀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大特邀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特邀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水平,强化诉调对接的实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培训的特邀调解员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员。

    第二条  建立特邀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特邀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特邀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特邀调解员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第三条  建立特邀调解员年度培训制度。年度培训是对在岗特邀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主要任务是帮助特邀调解员及时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年度培训一般累计不少于10天。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的培训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学习为主,可以邀请资深法官、资深人民调解员、律师以专题讲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组织学习交流会,进行知识、经验和成果的交流;也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的案例资料开展案例研讨会。以庭审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等为辅。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培训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事实认定和焦点归纳的方法、调解技能和方法、调解及司法确认的程序、调解书制作为主,兼顾政治理论学习和国家社会、经济政策掌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调解员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建立调解员微信群,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帮助解决调解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人民法院的专职调解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印之日起施行。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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