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费用收取标准的通知

淅法〔2020〕82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15:50:12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四、因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收取申请执行费。

    五、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七、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费用收取有其他规定的,则适用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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